(2015)鄂茅箭执字第007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江苏省徐州锻压机床厂集团有限公司与十堰亚格特科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省徐州锻压机床厂集团有限公司,十堰亚格特科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茅箭执字第00776号申请执行人江苏省徐州锻压机床厂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杰,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十堰亚格特科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梅武丹,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铜商初字第0050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400000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承担案件受理费8030元,执行费6753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十堰亚格特科工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56830元及其他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十堰亚格特科工贸有限公司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雄审判员 柏 韧审判员 刘曙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周明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