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碑民初字第02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原告张伟哲诉被告陕西天地人置业有限公司、西安交大康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伟哲,陕西天地人置业有限公司,西安交大康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碑民初字第02282号原告:张伟哲,男,198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丁林,陕西哲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柏斌,陕西哲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天地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开区凤城一路与文景路十字东北角19号。法定代表人:罗锁印,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西安交大康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咸宁西路28号。法定代表人:郭宗学,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伟哲诉被告陕西天地人置业有限公司、西安交大康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伟哲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伟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伟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94元,减半收取397元,由原告张伟哲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谢 虹代理审判员 许 扬人民陪审员 李 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冯亚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