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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齐法执字第4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石忠营与张建、宋秀涛、王云杰、张凡、赵德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齐法执字第494号申请人:石忠营,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张建,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宋秀涛,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王云杰,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张凡,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赵德民,男,汉族,住齐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石忠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建、宋秀涛、王云杰、张凡、赵德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通过法院强制执行,依法提取被执行人的补偿款过付给申请人,现已过付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齐晏商初字第6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万全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明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