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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环民初字第17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原告威海家天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祥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威海家天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威海祥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环民初字第1726号原告威海家天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法定代表人刘振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向阳,威海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威海祥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文登市。法定代表人邢万军,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威海家天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祥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宫伟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王 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