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蓬法执字第56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郑颖斌与李华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颖斌,李华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蓬法执字第562-2号申请执行人:郑颖斌,男,1975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蓬江区。被执行人:李华斌,男,197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蓬江区。郑颖斌申请执行李华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江蓬法荷民初字第87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支付人民币49920元和其他费用。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金融机构、江门市国土局、江门市公安局车管所、江门市住建局等有关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新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本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新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江蓬法执字56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文彬审 判 员 李嘉林代理审判员 陈纪豪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谭玺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