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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郧西执裁字第0037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邵斌与江和明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斌,江和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郧西执裁字第00372-2号申请执行人邵斌,男,生于1971年6月1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郧西农商行职工。被执行人江和明,男,生于1971年5月3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个体工商户。本院于2015年6月16日作出(2014)鄂郧西执裁字第00372-1号扣留裁定,扣留了被执行人江和明在郧西县安家乡田坑村的工程款150000元,现被执行人江和明已按民事调解书履行了100000元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江和明在在郧西县安家乡田坑村的工程款100000元的扣留。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少峰审判员  李永兴审判员  邓少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雷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