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川民申字第9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王渝、董纯洁、韩晓星、王体超、廖薇妮、王玲、侯建与王高治及四川省南充市金属回收有限责任公司、南充百信拍卖行有限公司、方棡、鲁素珍、蒲小凤、钟政蓉拍卖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渝,董纯洁,韩晓星,王体超,廖薇妮,王玲,侯建,王高治,四川省南充市金属回收有限责任公司,南充百信拍卖行有限公司,方棡,鲁素珍,蒲小凤,钟政蓉
案由
拍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川民申字第91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王渝,男,汉族,1958年1月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朱勇林,四川惠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恒,四川惠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董纯洁,男,汉族,1959年9月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朱勇林,四川惠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恒,四川惠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韩晓星,男,汉族,1956年8月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朱勇林,四川惠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恒,四川惠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王体超,男,汉族,1969年3月2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朱勇林,四川惠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恒,四川惠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廖薇妮,女,汉族,1956年7月1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朱勇林,四川惠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恒,四川惠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王玲,女,汉族,1965年8月2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朱勇林,四川惠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恒,四川惠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侯建,男,汉族,1972年1月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朱勇林,四川惠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恒,四川惠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高治,男,汉族,1970年11月1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周海平,男,汉族,1964年12月30日出生。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四川省南充市金属回收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玉带中路2段**号。法定代表人:王渝,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田刚,四川惠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被告:南充百信拍卖行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玉带中路二段**号院。法定代表人:白永忠,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建军,该公司职工。一审第三人:方棡,男,汉族,1971年5月2日出生。一审第三人:鲁素珍,女,汉族,1966年9月7日出生。一审第三人:蒲小凤,女,汉族,1970年9月14日出生。一审第三人:钟政蓉,女,汉族,1974年3月4日出生。再审申请人王渝、董纯洁、韩晓星、王体超、廖薇妮、王玲、侯建因与被申请人王高治、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四川省南充市金属回收有限责任公司、一审被告南充百信拍卖行有限公司、一审第三人方棡、鲁素珍、蒲小凤、钟政蓉拍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南中法民终字第3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王渝、董纯洁、韩晓星、王体超、廖薇妮、王玲、侯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李 文代理审判员 刘丽君代理审判员 贾 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黄思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