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平执字第19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许建伍、胡秀兰等与刘得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建伍,胡秀兰,许一凡,刘得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平执字第1911号申请执行人许建伍,居民。申请执行人胡秀兰,农民。申请执行人许一凡,居民。被执行人刘得龙,居民。本院在执行许建伍、胡秀兰、许一凡与刘得龙生命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2012)六民初字第10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二、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池成湖审判员 高崇钧审判员 沈 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苗卫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