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山民一终字第1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郭万礼、国静与白山市江源区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万礼,国静,白山市江源区人民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山民一终字第197号上诉人(一审原告):郭万礼,男,汉族,1973年9月7日生,松树矿工人,住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松树镇前山街道。上诉人(一审原告):国静,女,汉族,1983年9月21日生,无职业,住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松树镇前山街道。委托代理人:张君,白山市新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赵连营,白山市新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一审被告):白山市江源区人民医院,住所:江源区正岔街道。法定代表人:王茗汉,院长。委托代理人:刘国强,吉林豪格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郭万礼、国静与上诉人白山市江源区人民医院因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2014)江民一初字第6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郭万礼、国静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郭XX、国静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郭万礼、国静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8310元,减半收取4155元,由上诉人郭XX、国静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淑艳审 判 员 林 梅代理审判员 张林姝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毕 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