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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白山民一终字第1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郭万礼、国静与白山市江源区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万礼,国静,白山市江源区人民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山民一终字第197号上诉人(一审原告):郭万礼,男,汉族,1973年9月7日生,松树矿工人,住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松树镇前山街道。上诉人(一审原告):国静,女,汉族,1983年9月21日生,无职业,住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松树镇前山街道。委托代理人:张君,白山市新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赵连营,白山市新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一审被告):白山市江源区人民医院,住所:江源区正岔街道。法定代表人:王茗汉,院长。委托代理人:刘国强,吉林豪格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郭万礼、国静与上诉人白山市江源区人民医院因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2014)江民一初字第6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郭万礼、国静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郭XX、国静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郭万礼、国静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8310元,减半收取4155元,由上诉人郭XX、国静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淑艳审 判 员  林 梅代理审判员  张林姝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毕 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