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行执字第00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广德县国土资源局与张维贵、向家新行政处罚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德县国土资源局,张维贵,向家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行执字第00061号申请执行人:广德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法定代表人:李荣斌,局长。被执行人:张维贵,男,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向家新,男,住安徽省广德县。申请执行人广德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维贵、向家新行政处罚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1、责令限期治理已破坏的基本农田1.57亩,恢复原终止种植条件;2、处以每平方米18.00元标准的罚款,和解罚款人民币壹万捌仟捌佰贰拾贰元整(18822.00)的行政处罚。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2015)广行非审字第00039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冰审判员 闻 剑审判员 杨骏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曼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