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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县执字第3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肖玉贵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玉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县执字第330号被执行人肖玉贵。对被执行人肖玉贵执行罚金一案,本院2014年6月5日作出(2014)宣刑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书,于2014年6月17日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肖玉贵未在生效法律文书限定期限缴纳罚金,本院于2015年8月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肖玉贵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缴纳罚金100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肖玉贵执行罚金一案,因被执行人肖玉贵已履行完毕,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武 江审 判 员  郝建军代理审判员  陈士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王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