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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汝民初字第01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11-20

案件名称

乔天福与汝南县第一建筑公司、闫洪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天福,汝南县第一建筑公司,闫洪涛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汝民初字第01191号原告乔天福,男,1965年6月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南县。委托代理人陈同一,河南省汝南县法律援助中心主任。被告汝南县第一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杜维振,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志刚,男,该公司预算员。被告闫洪涛,男,汉族,1979年9月16日生,住河南省汝南县。委托代理人胡志慧,河南安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乔天福与被告汝南县第一建筑公司、闫洪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向本院申请缓交案件受理费,本院于2014年9月9日批准其缓两个月交纳。逾期,原告未交纳。本院于2015年5月15日通知原告限期预交案件受理费10568元,原告逾期仍不交纳。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乔天福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马 杰审 判 员  彭永梅人民陪审员  司明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刘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