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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扬广李执字第00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徐家宽与杨成龙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家宽,杨成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扬广李执字第00281号申请执行人徐家宽。被执行人杨成龙。徐家宽与杨成龙、杨多全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扬广李民初字第47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徐家宽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9月2日立案执行。杨多全在执行过程中给付91000元,并承担执行费,后因病死亡未能兑现分期还款承诺,本院划拨杨成龙存款50000元,但没有查找到被执行人杨成龙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依法应予终结执行。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徐家宽发现杨成龙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重新向本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后十日内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丁兆留审判员  沈 洲审判员  束 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维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