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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渭滨执字第0017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尚永鑫诉王保金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渭滨执字第00173-1号申请执行人尚永鑫。被执行人王保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宝中民二终字第00179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尚永鑫诉王保金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申请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我院通过调查银行、车管、房产等有关部门了解了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征求申请人意见,申请人同意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持本裁定向本院另行申请立案执行。申请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未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解小斌代执行员 赵鹏康代执行员 郭伟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王京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