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寿执字第004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名称
离婚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存根)(2015)寿执字第00416号张倩:你与张坤离婚纠纷一案,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0日作出的(2013)寿民一初字第017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收到本通知书后立即履行下列义务:一、给付张坤子女抚养费9600元;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负担执行费50元。开户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寿县支行户名:寿县人民法院账号:10×××01特 此 通 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附: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藏、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本院地址:安徽省寿县寿春镇通淝路与紫金路交叉口邮编:232200联系人:丁艳联系电话:0564-402****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