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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烈民一初字第013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淮北市新洪杨煤矿与李中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烈民一初字第01346号原告:淮北市新洪杨煤矿,住所地淮北市烈山区。法定代表人:黄克,该矿矿长。委托代理人:代根军,安徽众星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中华,男,1971年3月28日出生,汉族,淮北市新洪杨煤矿职工,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委托代理人:程伟,安徽泽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淮北市新洪杨煤矿与被告李中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继红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周继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刘现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