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掇刀东民初字第00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原告唐国琴与被告赵小雨、湖北省荆门市出租汽车公司、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及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掇刀东民初字第00164号原告唐国琴。委托代理人张琼(特别授权),湖北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小雨。被告湖北省荆门市出租汽车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吉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少华(特别授权)。被告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负责人黎学虎,该公司经理。原告唐国琴与被告赵小雨、湖北省荆门市出租汽车公司(以下简称:荆门市出租汽车公司)、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长江财保荆门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及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何国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国琴的委托代理人张琼,被告赵小雨、荆门市出租汽车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少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唐国琴诉称,2015年1月2日8时30分,赵小雨驾驶鄂HT13**号出租车沿荆门市九渊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菜场路段在路边停车后打开车驾驶门时,与同向行驶的原告驾驶的摩托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原告在荆门市中医医院住院治疗。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赵小雨承担此起事故的全责,原告无责任。原告的伤情鉴定为十级,赔偿指数12%。另查,鄂HT13**号出租车在长江财保荆门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为维护自身权益,故请求判令被告长江财保荆门中心支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185870.50元,不足部分由另外二被告承担;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为证实其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A1、身份证及户口簿复印件各1份,证明原告身份情况及原告系城镇居民;A2、荆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交通事故处理大队出具的道路事故认定书1份,证明事故发生经过及赵小雨承担此起事故的全责,唐国琴无责任;A2、荆门市中医院病历及诊断证明复印件各1份,证明原告住院治疗35天,医嘱休息六个月及复查;A3、驾驶证、行驶证复印机各1份,证明赵小雨驾驶的鄂HT13**号车辆所有人为荆门市出租汽车公司,赵小雨具有合格驾驶资格;A4、荆门市中医院病历1份,证明原告住院期间支付费用36632.43元;A5、荆门腾飞法医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1份,证明原告伤残等级为十级,赔偿指数为12%,后期治疗费为10000元,误工期为180天,护理期为90天;A6、荆门资产分公司石化社区服务中心第四居委会及荆门市公安局黑风口派出所证明,证明被扶养人的情况;A7、鉴定费票据1份,证明原告支出鉴定费2280元;A8、医疗费票据4份,证明原告支付医疗费68625.70元。被告赵小雨辩称,依法赔偿。被告赵小雨就其抗辩意见,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B1、驾驶证、行驶证、从业资格证复印机各1份,证明赵小雨驾驶的鄂HT13**号车辆所有人为荆门市出租汽车公司,赵小雨具有合格驾驶资格;B2、保单复印件2份,证明肇事车辆鄂HT13**号出租车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不计免赔限额为500000元第三者责任险情况。被告荆门市出租汽车公司辩称,对事故无异议,我公司车辆已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并投保了不计免赔,应当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被告荆门市出租汽车公司、长江财保荆门中心支公司未提交证据。上述证据,原、被告在庭审中进行了质证,并发表了质证意见。被告赵小雨、荆门市出租汽车公司对原告唐国琴提供的证据A1-A8真实性、合法性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原告、被告荆门市出租汽车公司对被告赵小雨提供的证据B1、B2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根据上述确认的有效证据,结合原、被告诉辩理由及陈述,审理查明如下事实:2015年1月2日8时30分,赵小雨驾驶鄂HT13**号出租车沿荆门市九渊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菜场路段在路边停车后打开车驾驶门时,与同向行驶的原告驾驶的摩托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在荆门市中医医院住院治疗89天,被告赵小雨为原告垫付医疗费68461.70元,支付生活费2500元,原告支付医疗费402元。2015年1月4日,荆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交通事故处理大队出具的第2015600006号道路事故认定书,认定:赵小雨承担此起事故的全责,唐国琴无责任。2015年7月1日,荆门腾飞法医司法鉴定所出具的荆腾鉴(2015)法医临床第40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原告的伤残等级为十级,赔偿指数为12%,后期治疗费为10000元,误工期为180天,护理期为90天。另查,鄂HT13**号出租车在长江财保荆门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不计免赔限额为500000元第三者责任险。原告唐国琴系非农业家庭户口。2015年度湖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年)为24852元,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年)16681元,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为28729元。本院认为,被告赵小雨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是造成此事故的主要原因。根据本案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结合双方在事故中的违法行为及过错程度,本院确定被告赵小雨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唐国琴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此事故造成原告唐国琴受伤,被告赵小雨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被告赵小雨系被告荆门市出租汽车公司聘请的驾驶员,其驾驶鄂HT13**号出租车系履行职务行为,故被告荆门市出租汽车公司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鄂HT13**号出租车在被告长江财保荆门中心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不计免赔限额为500000元第三者责任险,故被告长江财保荆门中心支公司理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及不计免赔限额为500000元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范围内,对原告唐国琴直接承担赔偿责任。关于残疾赔偿金的计算问题,本院认为,原告系非农业家庭户口,应按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关于误工费的赔偿问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之规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计算至定残前一天。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年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原告唐国琴未举证证明其从宾馆业的工资收入明细,其误工费可以参照2015年度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年平均工资收入计算,结合医院的诊断证明,司法鉴定意见,误工时间计算为180天。关于护理费的计算问题,原告唐国琴未能提供护理人员的相关证据,其护理费可以参照2015年度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年平均工资收入计算,护理期限为90天。关于后期治疗费问题,因原告唐国琴的伤情经荆门市腾飞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后期治疗费用为10000元。原告唐国琴主张后期治疗费用为1000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扶养人生活费的问题,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经审查,原告唐国琴的父母亲唐义和、徐秀兰,系非农业户口,年岁已高,体弱多病,无生活来源,依法属被扶养人范围,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诉请被告赔偿交通费1500元,鉴于当事人在治疗伤情时确需支出一定的交通费,故本院酌情予以支持1000元。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问题,此事故造成原告唐国琴伤残,确给原告精神上带来了一定损害,结合双方应负的责任及本地实际生活水平,原告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的诉请,本院酌情予以支持,具体数额以2000元为宜。综上所述,原告唐国琴的各项经济损失为178592.20元,其中:残疾赔偿金59644.80元、医疗费68625.70元、后期治疗费10000元、误工费14167.8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2010元、护理费7083.9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780元、鉴定费2280元、交通费1000元、精神抚慰金2000元。以上损失由被告长江财保荆门中心支公司在为鄂HT13**号出租车承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限额内赔付原告105906.50元,超出交强险赔付范围的损失为72685.70元。由被告荆门市出租汽车公司按责赔偿。该款由被告长江财保荆门中心支公司在为鄂HT13**号出租车承保的不计免赔限额为500000元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付原告72685.70元。(具体数额详见损害赔偿明细表)。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唐国琴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78592.2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二、驳回原告唐国琴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000元,由被告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负担。如果未按照本判决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何国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邱波损害赔偿明细表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及方法法院确认的损害费用医疗费68625.70元68625.70元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24852元/年×20年×12%16681元/年×9年×12%÷3人×2人59644.80元1201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0元×89天1780元误工费护理费78.71元(28729元/年)×180天78.71元(28729元/年)×90天14167.80元7083.90元鉴定费交通费2280元1000元2280元1000元后期治疗费10000元1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2000元小计178592.20元长江财保荆门中心支公司交强险赔付10000元+59644.80元+12010元+2000元+14167.80元+7083.90元+1000元=105906.50元105906.50元长江财保荆门中心支公司三者险赔付58625.70元+10000元+2280元+1780元=72685.70元72685.70元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第二十三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由保监会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第三十条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