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瑶民二初字第015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江西中建挖掘机有限公司与付国华、胡铁平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中建挖掘机有限公司,付国华,胡铁平,付锦钟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瑶民二初字第01512号原告:江西中建挖掘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小蓝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沈红霞,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敏,该公司员工。被告:付国华,男,1959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被告:胡铁平,男,1973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被告:付锦钟,男,197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中建挖掘机有限公司诉被告付国华、胡铁平、付锦钟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中建挖掘机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付国华、胡铁平、付锦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西中建挖掘机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中建挖掘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300元,减半收取5150元,由原告江西中建挖掘机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方 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陈慧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