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临民一初字第019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王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01932号原告:王某(曾用名王树敏),女,1977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马某(曾用名马先锋),男,1977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未按本院发出的开庭传票规定的时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某未提起反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段鸣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徐洪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