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民初字第12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赵某甲与赵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甲,赵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1225号原告:赵某甲。被告:赵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甲诉被告赵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赵某甲负担。审 判 员 史景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陈佳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