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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民初字第12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赵某甲与赵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甲,赵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1225号原告:赵某甲。被告:赵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甲诉被告赵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赵某甲负担。审 判 员  史景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陈佳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