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仑商初字第3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宁波市北仑金石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方勇、宁波宇冠电器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北仑金石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方勇,宁波宇冠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甬仑商初字第388号原告:宁波市北仑金石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跃。委托代理人:薛志才,浙江时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忻美君,浙江时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勇。被告:宁波宇冠电器有限公司(注册号:3302120002552641/1)。法定代表人:王明华。原告宁波市北仑金石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方勇、宁波宇冠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冠电器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立案受理后,因被告宁波宇冠电器有限公司下落不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同年7月30日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薛志才,被告方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宁波宇冠电器有限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逾期未到庭应诉,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宁波市北仑金石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起诉称:2012年11月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保证贷款合同》,约定被告方勇向原告借款105万元,月利率9‰,借款期限自2012年11月5日至2012年12月4日。合同还约定被告方勇未按期还款应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等。被告宇冠电器公司自愿为该借款本息及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原告依约发放了借款,被告方勇已归还借款本金45万元及相应利息。2014年10月24日被告方勇对余款出具还款计划,但并未履行。至2015年3月20日止,被告方勇尚欠借款本金60万元及利息37637.26元。诉请判令被告方勇归还原告借款60万元,支付截止2015年3月20日的利息37637.26元,此后至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按月利率9‰支付,给付原告支出的律师费31526元,由被告方勇负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宇冠电器公司对上述债务和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费用负连带责任。原告向本院提交了《借款申请书》、《保证贷款合同》、转账支票存根、领款单、借款凭证、利息清单、《法律服务委托合同》、律师代理费发票等证据,用以证明上述事实。被告方勇答辩称:原告未将该款打入其帐户,本被告未收到该借款,也未出具委托书,故其不承担还款责任。被告宇冠电器公司未作答辩亦无证据提交本院。经审理,被告宇冠电器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行放弃质证权利。被告方勇质证称,对原告出示的《借款申请书》、《保证贷款合同》无异议;转账支票存根、领款单、借款凭证的真实性有异议,签名不能确定为其本人所签;利息清单、《法律服务委托合同》、律师代理费发票与其无关。经审核,原告提供的证据与原件核对无异,且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相关联,被告方勇虽对签名持有异议,但在指定期限内未申请鉴定,故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均予以认定。据此,本院确认的案件事实与原告诉称的事实相一致。另查明,2015年3月20日,原告与浙江时光律师事务所签订《法律服务委托合同》1份,协议约定原告支付本案委托律师费总额为31526元。2015年4月7日,浙江时光律师事务所向原告开具金额为31526元的律师费发票。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保证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原告依约发放贷款,被告方勇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付息义务,被告宇冠电器公司未履行保证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宇冠电器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方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宁波市北仑金石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借款60万元,并支付截止2015年3月20日的利息37637.26元,此后至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按月利率9‰支付;二、被告方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宁波市北仑金石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实现债权的律师费31526元;三、被告宁波宇冠电器有限公司对上述一、二项债务负连带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10492元,公告费360元,合计10852元,由被告方勇、宁波宇冠电器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账号为376658348992,开户银行为宁波市中国银行营业部;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本判决生效后,如义务人拒绝履行,权利人可在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 判 长 王献军审 判 员 余绍平人民陪审员 罗亚松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书 记员 林琼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