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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民初字第2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倪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2411号原告:倪某某,女,汉族,1971年2月3日生,农民,现住榆树市。被告:王某某,男,汉族,1973年4月23日生,农民,现住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倪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云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周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