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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民初字第009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肖宝君与乔军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宝君,乔军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民初字第00926号原告肖宝君。被告乔军。本院在审理原告肖宝君诉被告乔军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肖宝君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乔军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宝君撤回对被告乔军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肖宝君负担。代理审判员  夏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朱萍附依据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