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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藁执罚字第004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藁城市贾市庄镇耿家庄村村民委员会诉郭西平排除妨害一案罚款决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西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罚 款 决 定 书(2015)藁执罚字第00422号被罚款人郭西平,男,汉族,藁城市贾市庄镇耿家庄。本院在执行藁城市贾市庄镇耿家庄村村民委员会诉郭西平排除妨害一案的(2014)藁民初字第01033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郭西平有能力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而拒不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对郭西平罚款20000元,限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的次日起三日内,书面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执行员  刘云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杜晨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