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郧阳执字第0016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段天学与段正江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天学,段正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郧阳执字第00167-1号申请执行人段天学,男,196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段正江,男,1962年4月4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段天学与被执行人段正江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段正江银行储蓄款2040元,并已兑付给申请执行人段天学。本案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郧县人民法院(2014)鄂郧县民一初字第0083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杰审判员 龚红奎审判员 陈 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权 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