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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执字第7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7-05-14

案件名称

山东蓝溪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徐鹏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蓝溪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徐鹏,王艳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730号申请执行人山东蓝溪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徐鹏、王艳艳山东蓝溪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徐鹏、王艳艳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临商初字第4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山东蓝溪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行标的总额195412.03元未能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徐鹏、王艳艳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蓝溪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徐鹏、王艳艳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15)临执字第730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徐鹏、王艳艳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蓝溪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爱  民审 判 员 王  惠  玲审 判 员 ���边洪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齐  晓  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