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韶雄法民二初字第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原告麦国生诉被告李小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雄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麦国生,李小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南雄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韶雄法民二初字第124号原告:麦国生,男,汉族,1957年7月出生,住四会市。委托代理人:李英桂,广东永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小斌,男,汉族,1971年2月出生,住南雄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麦国生诉被告李小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现已自行和解。原告麦国生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十三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于原告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16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付伟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贺晓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