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谯民一初字第015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李杰与周爱华、安徽省亳州市建 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杰,周爱华,安徽省亳州市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1530号原告:李杰。委托代理人:贺红军,安徽智立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416201010850438被告:周爱华。被告:安徽省亳州市建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刁怀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林,安徽公德律师事务律师,执业证号:13416199610708279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杰诉被告周爱华、安徽省亳州市建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杰于2015年7月10日以与被告庭外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杰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李杰负担。审 判 长 李 健人民陪审员 詹霄霄人民陪审员 赵永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王伟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