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思民初字第105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与王宗贵、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王宗贵,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10563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滨北路68号。代表人王秀英,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严洪、陈伟杰,福建明嘉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王宗贵,男,1988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翔安区。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滨南路299-309号闽南大厦第九层。代表人郭继敏,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与被告王宗贵、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林 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书记员 陈文芳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