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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江民初字第143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简家余与陈夕香、周帮志、中江县远达小汽车出租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江民初字第1434-3号原告:简家余,男,1968年9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委托代理人:刘刚,四川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夕香,女,1966年3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被告:周帮志,男,1965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被告:中江县远达小汽车出租公司,住所地中江县南华镇凯西南路。法定代表人:滕章茂,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江支公司,住所地德阳市中江县凯江镇玄武东路49号。负责人:彭辛,该支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简家余与被告陈夕香、周帮志、中江县远达小汽车出租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简家余于2015年8月10日以其尚需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简家余申请撤诉是其对诉权的处分,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简家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原告简家余负担。审判员  田玉木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秦洛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