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韩民初字第01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李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韩民初字第01144号原告李某,女,汉族,大专文化。被告张某,男,汉族,大专文化。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王胜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郭江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