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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韩民初字第01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李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韩民初字第01144号原告李某,女,汉族,大专文化。被告张某,男,汉族,大专文化。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王胜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郭江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