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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胶民初字第49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刘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胶民初字第4987号原告刘某,男,住胶州市。委托代理人吕某,山东银河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女,住胶州市。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诉讼过程中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自主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臧辉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许崇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