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胶民初字第49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刘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胶民初字第4987号原告刘某,男,住胶州市。委托代理人吕某,山东银河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女,住胶州市。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诉讼过程中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自主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臧辉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许崇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