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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甘民初字第37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初字第3719号原告王某某,甘肃省张掖市人。被告李某某,甘肃省平凉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8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合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赵文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