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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中执字第3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申请人董哲煕与被执行人李猛离婚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哲煕,李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辽中执字第338号申请执行人董哲煕,女,1979年3月1日出生,汉族,工人,现住沈阳皇姑区黄河南大街***号2-5-1。被执行人李猛,男,1977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辽中县茨榆坨镇黄北村*组70。申请人董哲煕与被执行人李猛离婚纠纷执行一案,辽中县人民法院(2014)辽民三初字第47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给付义务并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1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辽中县人民法院(2014)辽民三初字第47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执行长  刘丽丽执行员  付殿辉执行员  程廷雪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赵 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