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雁执恢字第000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吴小龙与陕西百隆腾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小龙,陕西百隆腾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雁执恢字第00026-1号申请执行人吴小龙。被执行人陕西百隆腾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吴小龙与被执行人陕西百隆腾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2月9日作出的(2010)雁民初字第8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吴小龙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审查后同意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雁民初字第84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并未按期履行。嗣后,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执行指挥中心提交了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的查询请求,经反馈被执行人在建设银行西安东新街支行和建设银行西安金花路支行有开户,但均处于长期不动户。除此之外,尚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开户信息和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西安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和车辆情况,经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也无车辆登记。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也查阅了被执行人陕西百隆腾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工商信息,并前往被执行人的住所地进行调查,但并未找见被执行人的实际办公场所,且其营业执照已于2013年5月21日被工商部门吊销。嗣后,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陕西百隆腾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已将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由相关部门对其进行信用惩戒。本案执行标的29818元,申请执行人未受偿29818元。综上所述,该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雁执恢字第00026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可供执行,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闫伟忠代理审判员  文丛达代理审判员  张 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杨沛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