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孝南民初字第013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李某与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孝南民初字第01327号原告李某。被告鲁某,男,198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孝感市人,住孝感市孝南区新华街沙沟社区。公民身份号码:422201198311050413。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已和好,原告李某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魏校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叶锋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