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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孝南民初字第013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李某与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孝南民初字第01327号原告李某。被告鲁某,男,198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孝感市人,住孝感市孝南区新华街沙沟社区。公民身份号码:422201198311050413。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已和好,原告李某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魏校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叶锋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