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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当阳民初字第017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谢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当阳民初字第01792号原告谢某,工人。被告黄某,工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谢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谢某承担。审判员  雍少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时青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