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当阳民初字第017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谢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当阳民初字第01792号原告谢某,工人。被告黄某,工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谢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谢某承担。审判员 雍少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时青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