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蓬溪民初字第15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唐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蓬溪民初字第1512号原告陈某某,女,出生于1966年4月12日,汉族,四川省蓬溪县人,城镇居民。被告唐某某,男,出生于1965年8月4日,汉族,四川省蓬溪县人,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唐某某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陈某某请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赵海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陈国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