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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蓬溪民初字第15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唐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蓬溪民初字第1512号原告陈某某,女,出生于1966年4月12日,汉族,四川省蓬溪县人,城镇居民。被告唐某某,男,出生于1965年8月4日,汉族,四川省蓬溪县人,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唐某某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陈某某请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赵海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陈国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