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温苍执民字第140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谢敦邓与苍南润地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谢敦邓,苍南润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温苍执民字第1403-3号申请执行人谢敦邓。被执行人苍南润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苍南县灵溪镇东方。法定代表人:郑���返。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温苍商初字第50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05月2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谢敦邓与被执行人苍南润地置业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05月28日向被执行人苍南润地置业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通知书送达当日履行下列义务:一、被执行人交纳执行款1660000元及利息;二、负担案件受理费10005元,执行费19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苍南润地置业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苍南润地置业有限公司在相关金融机构无存款或仅有小额存款记录,也无车辆登记信息;同时发现坐落于苍南县灵溪镇玉苍路的天汇嘉园商住楼系被执行人苍南润地置业有限公司所开发,本院已查封天汇嘉园商住楼剩余未出售套房和商铺,但因目前��商住楼尚未竣工而暂时难以处置。现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以上事实,有财产查询回执、走访笔录、(2014)温苍执民字第1403号、(2015)温苍执民字第516号执行裁定书、案件执行情况告知书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苍南润地置业有限公司所开发的天汇嘉园商住楼因尚未竣工而暂时难以处置,现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可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谢敦邓发现被执行人苍南润地置业有限公司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上述商住楼处置条件成熟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温苍执民字第1403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新同审 判 员 池长该人民陪审员 梁辉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书 记员 吴新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