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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微执字第7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宗某与陈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宗某,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微执字第706-1号申请执行人宗某。被执行人陈某。申请执行人宗某与被执行人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微山县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4)微民初字第18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陈某所有的位于微山县薛微路北侧明辉家园住宅区A座1号楼2单元301室住房一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儒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孙雨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