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微执字第7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宗某与陈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宗某,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微执字第706-1号申请执行人宗某。被执行人陈某。申请执行人宗某与被执行人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微山县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4)微民初字第18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陈某所有的位于微山县薛微路北侧明辉家园住宅区A座1号楼2单元301室住房一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儒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孙雨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