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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良民一初第6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曾某与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良民一初第623号原告曾某。被告谢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与被告谢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曾某于2015年8月10日以欲给原、被告双方和好的机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曾某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曾某负担。审判员 王 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廖羽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