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化法民一初字第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揭业祯与翁笃拓、罗小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揭业祯,翁笃拓,罗小兰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茂化法民一初字第148号原告揭业祯。委托代理人揭育兴。被告翁笃拓。被告罗小兰。原告揭业祯诉被告翁笃拓、罗小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30日开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揭业祯及其委托代理人揭育兴,被告翁笃拓、罗小兰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揭业祯诉称,原告于1979年向京介村转租来2.5亩土地,四至为:东至屋地,南至茂化旧公路,西至白鸠棒大队机耕路分界,北至已建房屋。该土地作一卖永断,由原告开塘养鱼苗出售。该地由原告一直经营到2011年两被告建房屋时,擅自用勾机和作屋前后的基地,当时原告的塘中尚有鱼苗在塘内,被其开勾机将塘填平用原告的2.5亩土地建房屋。此外还将原告鱼塘周边的龙眼、荔枝、沙田柚、香蕉等果树全部勾掉。上述鱼苗塘和果树的损失,现估价约十多万元。上述两被告用勾机损毁原告人的上述财物,分别由京介村董元瑞、苏剑、董方德、董方祥、董方瑞、董方贞、董土木、董亚生、董元用、翁小林、董亚强和燕玲等人所证实。一、有六个孵化鱼池,每个水池用砖40个,每个砖两角入,总共67.2元。用水泥20包,每包水泥8元,总共160元。每个水池铺方砖十五块,每块1.5元,总共135元。二、一个9平方米,3米高的水塔,8个砖两轮,总共46轮,用砖头3680个,每个砖头三角三,总共1214.4元,用水泥8包,每包8元,总共64元。三、一个1平方米,2米高的水井,用砖一轮两层64个,25个砖高,每个砖三角三,总共1500元。四、2块铁瓦,每块100元,总共200元。五、3条大塑胶水管,口镜3寸20米长,每条80元,总共240元。六、两张鱼塘,总共两亩五种,鱼塘围墙用砖15000个,每个三角三,总共4950元。七、沙田柚树1棵,总共8元。八、龙眼树5棵,每棵70元,总共350元。九、荔枝树8棵,每棵30元,总共240元。十、香蕉树87棵,每棵10元,总共870元。十一、鱼塘周围种有芋头两千斤左右,每月的粮食,拿去市场卖约1.5元1斤,总共3000元。十二、付秋雨来收购埃及17300斤,还剩25000条放回鱼塘养了。京介村董方德当年在场看见约剩25000条埃及放回鱼塘养。每斤1.8元,养大的1斤至3斤一条,约还剩两万左右条,点算36000元。十三、四十个孵化池,育鱼池、鱼蛋也在鱼塘,6个孵化塘虱鱼种池也在鱼塘,用砖2640个砖,每个砖三角三,总共871.2元。用水泥25包,每包8元,总共200元,人工约350元。十四、鱼料总共花了90000多元。两被告损毁原告人的上述财物至今分别由当地的派出所、司法等部门调处,而得不到赔偿,原告一直维权至今,在走投无路和无助无门的情况下,逼于依法提起诉讼,恳请法院依法判处:1、因被告人故意损毁原告人的鱼苗塘、果树等作为其建屋的基地,恳请依法判令两被告人赔偿损失给原告。贰拾万元正。2、请求恢复原告人的两亩五种鱼苗塘给原告人。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被告翁笃拓辩称:一、本人地块是从户名陈浩处,经中间人劳任汉,李龙发,黄冠颜等人介绍而买得。陈浩已经交了土地出让金,有新的红本国土证。从上述内容可以知道,国土办证前必须是空地才能办理土地使用证的。所以,褐业祯起诉我,打个比方说,应该是狗咬错了人。如果真的造成财产损害,应该是起诉陈浩或政府部门。证据一(3张证件复印件)。二、在办理土地使用证过户前,国土部门再次到本地来核实和测量,也再次证实了本地块上没有任何建筑和果木。证据二(2张证件复印件)三、在本人办理规划准建证时,规则部门也再次来核实和测量本地块。但是,由于在此前,褐业祯因为私自建围墙,越界我地后面约一米左右,导致此地无法规划。该部门叫我们去拆了围墙后才能做出规划。经多次交涉无果,由于整块地是分开三块屋地,另二块地是罗小兰一人购得,所以在规划部门建议下,另二块地合为一块建设地,变更规划(为此我们也写了同意变更的说明书在规划局),才解决了地不足的问题。在此说明二个问题,一个是规划部门对本地的规划是严谨的,在有一点小围墙都不能做证件,绝对没有褐业祯所说的物品受损害;二是证明了褐业祯越界占地建围墙的问题。证据三(规划图复印件1张)。四、如果在我损害原告财产时,他应该报警处理,也就在派出所有相应的记录。会把我们抓去作问话记录。相反,他在我施工时阻扰我施工,我报警处理并有视频为证。五、大家可以去现场看看,他在他主张的地方立了碑,写了字,但你看到有没有建筑物?有没有果树?没有,只有附近居民种的青菜,而不是他的。当某时这块地建筑时,他也会如法泡制,去敲诈勒索别人。如不得逞,又去上访告状!法官大人可以去访问下左邻右舍,莫不认为其凶狠恶霸。连路边的垃圾堆都是他的,别人是不能捡里面的东西。我亲眼看到一个人捡到一个木柜,在垃圾堆边拆解,当拆得差不多时,褐业祯手拿大刀出来,说那个人拆了他的柜子,要赔偿,吓得那人赶紧丢下木柴,说尽好话,才得以开车逃走。证据四(二张现场图片)。六、在我建屋前后,褐业祯多次左右手拿砍刀,对我言语威胁,并在场阻扰施,给我造成精神和物质损害。在钩机进场时,以泥土落到其屋为由不让开挖,后报警和多方协调,在支付5000元后才得以动工(有视频为证)。因违反施工合同受罚30000元,赔偿误工损失20000元,因在施工期间受到谩骂威胁,支付各种慰问金及物品5000多元。在围墙我方所中花木,多次遭到原告损坏,损坏十五年龄铁观音一棵,五年龄檀香山一棵,杜鹃花十多棵,价值35000元。原告多次对被告进行语言威胁,扬言要烧楼炸楼,给被告及家人造成非常大的压力,精神恍惚。致使儿子被车撞伤,花费人民币30000多元。由此,原告给被告造成直接损失95000,间接损失45000元,精神名誉损失50000元,合计190000元。在适当的时候,将通于法律途径向原告追讨。被告罗小兰辩称,原告起诉的主体不当。原告起诉的损失财物不是答辩人损害的,答辩人是通过合法的手续依法购买,取得位于化州市鉴江开发区京介村旧茂化路边2#号的土地(见化国(2010)第000147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对于原告所起诉的事实和理由答辩人一无所知,答辩人购买该地皮时,土地已平整,没有原告起诉的鱼塘等财物。故答辩人不是本案的侵害主体,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经审理查明,原告揭业祯的房屋与被告翁笃拓、罗小兰的房屋相邻,三人的房屋位于化州市鉴江开发区京介村旧茂化路边,被告翁笃拓的房屋是3#地(2011年1月21日经化州市人民政府核发了土地证,证号:化国用(2011)第0000138号,面积为113.96平方米,该地是翁笃拓从原土地使用权人陈浩处转让过来的),被告罗小兰的房屋是2#地(2010年7月16日经化州市人民政府核发了土地证,证号:化国用(2010)第0001472号,面积为109.5平方米),被告翁笃拓、罗小兰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于2012年建好房屋使用。原告起诉认为被告翁笃拓、罗小兰建房屋的土地是其于1979年向京介村转租来开塘养鱼苗的2.5亩土地,两被告在2011年建房屋时,擅自用勾机将塘填平,占用了原告的2.5亩土地建房屋,还将原告鱼塘周边的龙眼、荔枝、沙田柚、香蕉等果树全部勾掉,造成原告损失12万元,为此,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1、因被告故意损毁原告的鱼苗、果树等作为建屋基地,两被告应赔偿损失12万元给原告。2、请求两被告恢复原告的2.5亩种鱼苗塘给原告。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身份证、信访事项处理告单,以及被告提供的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红线图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揭业祯主张两被告的建房用地是其租化州市鉴江开发区京介村的,两被告建房时损毁了其的鱼苗塘和种的果树,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应提供其从京介村租用地的合同、两被告损毁其的鱼苗塘和种的果树等证据,但原告至今仍没有提供,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法律效果。两被告已取得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可依法对土地行使权利,任何人不得侵犯。原告请求两被告赔偿损失12万元和恢复2.5亩鱼苗塘,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两被告辩称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揭业祯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原告揭业祯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辉尧人民陪审员 庞明倩人民陪审员 陈 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周颖君速 录 员 邹 劲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款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