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徐民终字第32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孙访林与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中心支公司、闫健等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中心支公司,孙访林,闫健,马光照,新沂市中医医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终字第32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复兴南路247号三楼。负责人孟平,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访林,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闫健,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光照,农民。原审第三人新沂市中医医院,住所地新沂市钟吾路。法定代表人辛昂,该院院长。上诉人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中心支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2014)新马民初字第006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由于上诉人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中心支公司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蔡裕华审 判 员  孙尚武代理审判员  黄传宝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汪 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