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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执字第1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孙莉莉与王延华、济南华文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莉莉,王延华,济南华文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1004号申请执行人孙莉莉,女,生于1978年04月09日,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委托代理人李军,男,生于1968年11月24日,汉族,济南长清峰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济南市长清区。被执行人王延华,男,生于1956年03月08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被执行人济南华文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法定代表人:王延华,该公司董事长。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跃,男,生于1958年01月03日,汉族,济南华文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工,住济南市市中区。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孙莉莉与被执行人王延华、济南华文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王延华、济南华文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金融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公安车辆管理部门进行了查询,除被执行人王延华已被查封的几部车辆以外,未再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孙莉莉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孙莉莉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限期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但逾期未能提供。本案应执行标的360万元及利息,本次已执行并过付申请执行人0.0元,未执行360万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提出恢复执行申请,该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次执行程序就此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长执字第1004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郝晓波审判员  张昌阳审判员  曹立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树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