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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山民一初字第5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徐延祥诉XX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延祥,XX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山民一初字第528号原告徐延祥,男,1957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莱山区。委托代理人孙宏伟,烟台莱山初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XX,男,55岁,住烟台市莱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延祥与被告XX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延祥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延祥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延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7元减半收取283.5元由原告徐延祥负担。审判员  刘晓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宋城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