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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桐商初字第8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朱小丽与龚四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桐商初字第881号原告:朱小丽。被告:龚四海。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小丽诉被告龚四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小丽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小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0元,由原告朱小丽负担。代理审判员  盛诚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钱玲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