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涪法民初字第047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重庆雅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雅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法民初字第04741号原告重庆雅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747271-9,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荔枝稻香居委5组。法定代表人郭乐,重庆雅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超,男,1990年7月18日出生,汉族,重庆雅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职工,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张勇,男,198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雅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雅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7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雅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诉讼中与被告张勇达成庭外和解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享有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重庆雅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雅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文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孙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