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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浔执字第8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林汉春与林玉生、薛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汉春,林玉生,薛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桂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浔执字第840-1号申请执行人林汉春。被执行人林玉生。被执行人薛英。���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汉春与被执行人薛英、林玉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给付22800元及利息给申请人,负担受理费1473元、申请费264元,但被执行人全部未履行。对此,申请执行人未提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未报告财产,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登记、土地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浔民初字第25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蒙斯聪审判员  黄庆朝审判员  王锦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曾其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