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山刑初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潘某甲、潘某乙、张某甲开设赌场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甲,潘某乙,张某甲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山刑初字第58号公诉机关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潘某甲,男,1985年11月出生。因涉嫌赌博,于2012年8月16日被鹤壁市公安局春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赌博犯罪,于2012年9月22日被鹤壁市公安局春雷分局取保候审。2013年9月17日被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5月24日至2015年6月4日被临时羁押于福建省看守所。经本院决定,2015年6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鹤壁市看守所。辩护人马磊,河南谦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苗森,河南谦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人潘某乙,男,1973年3月出生。因涉嫌赌博,于2012年8月16日被鹤壁市公安局春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赌博犯罪,于2012年9月22日被鹤壁市公安局春雷分局取保候审。2013年9月17日被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15年6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鹤壁市看守所。被告人张某甲,男,1967年8月出生。因涉嫌赌博,于2012年8月16日被鹤壁市公安局春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赌博犯罪,于2012年9月22日被鹤壁市公安局春雷分局取保候审。2013年9月17日被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15年6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鹤壁市看守所。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山检刑诉(2013)1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某甲、潘某乙、张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15年6月23日、2015年7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大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潘某甲、潘某乙、张某甲,辩护人马磊、苗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7月至8月期间,潘某甲、潘某乙、张某甲受人雇佣在鹤壁市山城区春雷路中段经营管理战斧动漫城,经查该动漫城内摆设多台赌博机供他人进行赌博,在三人经营管理期间获利十余万元。上述事实,有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潘某甲、潘某乙、张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三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甲、潘某乙、张某甲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潘某甲并未在战斧动漫城投资;2.在经营战斧动漫城期间潘某甲并未获利。综上,潘某甲不构成开设赌场罪,即使潘某甲构成开设赌场罪,其受人雇佣经营战斧动漫城系从犯。经审理查明:2012年7至8月期间,潘某甲、潘某乙、张某甲受人雇佣在鹤壁市山城区春雷路中段经营管理战斧动漫城,该动漫城内摆设多台赌博机供他人进行赌博,在三人经营管理期间战斧动漫城获利约十万元。其中潘某乙预先支出工资3000元,潘某甲、张某甲未领取工资。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战斧动漫城开业有一个月左右,老板是潘某丙和一个江西的人。他和潘某乙代表潘某丙管理动漫城,张某甲和小万代表江西老板管理动漫城。因为开业时间短,他们工资的事情还没有说。动漫城的经营情况不好,总共营业收入大约是10万元。2012年8月13日至14日,动漫城收入大约有9万元,其中有个叫“乔老大”的人输的比较多。动漫城有打鱼机和单挑机,打鱼机有三台,单挑机有飞禽走兽、黑红梅方、森林舞会等十几台。这些机器都是拿钱上分。2.被告人潘某乙的供述和辩解。战斧动漫城开业有一个多月,老板是潘某丙,他是值班经理。动漫城有打鱼机三台,森林舞会八台,翻牌机(押牌的花色)八台。这些机器都是拿钱上分,押中了退分退钱。2012年8月14日收入有5万元,是一个叫“老大”的人输的。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战斧动漫城开业有一个月,老板是“老潘”和王某甲,他是王某甲叫来带副班、维修机器和记账的。动漫城有打鱼机三台,飞禽走兽机一台,森林舞会八台,翻牌机(黑红梅方)八台。这些机器都是拿钱上分,押中了退分退钱。动漫城从开业期间营业收入有11万元左右。2012年8月13日至14日“乔老大”在动漫城输了9万元。4.证人乔某某的证言。他的绰号是“乔老大”。2012年8月13日晚上8点到14日上午11点,他在山城区春雷路中段战斧动漫城赌博了,共输了10.82万元。5.证人张某乙的证言。2012年8月15日下午,他去战斧动漫城玩游戏,让服务员上了100元的分。6.证人田某某、朱某某、陈某某的证言。2012年8月15日下午,他们去战斧动漫城玩游戏。田某某输了100元,朱某某输了200元,陈某某赢了几百元。7.证人康某某的证言。她在战斧动漫城当服务员,负责给打鱼机的客人上分。动漫城一楼有四台机器,二楼有两台机器。2012年8月13日晚上她给一个客人上了2万多元的分。8.证人肖某某、周某某、王某乙的证言。她们在战斧动漫城当服务员,负责给客人上分。动漫城一楼有四台机器,二楼有十几台机器。9.证人高某某的证言。他在山城区经营华清池洗浴中心。2012年8月20日左右,李某某在他的洗浴中心刷过1.5万元现金。10.证人胡某某的证言。2012年6月份的时候,潘某乙租了他的门面房,后来才知道是开游戏厅了。11.扣押物品清单。证明鹤壁市公安局春雷分局扣押捕鱼机4台,森林舞会赌博机8台,黑红梅方赌博机8台。账本两本。房屋租赁协议二份。12.鹤壁市公安局春雷派出所证明一份。证明2012年8月23日上午,春雷派出所将查获的战斧动漫城的二十台带有赌博性质的游戏机当场销毁。13.照片。证明战斧动漫城经营现场照片及春雷派出所销毁赌博机的现场照片。14.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乔某某因赌博被行政拘留15日。15.账本二份。证明战斧动漫城经营流水情况。16.户籍证明。证明潘某甲出生于1985年11月3日。潘某乙出生于1973年3月20日。张某甲出生于1967年8月1日。另查明:在本院审理过程中,潘某乙退出赃款3000元。该事实有现金缴款单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甲、潘某乙、张某甲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三人的行为均构成开设赌场罪,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归案后,潘某甲、潘某乙、张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潘某乙主动退出所得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潘某甲受人雇佣从事经营管理战斧动漫城,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潘某甲虽受人雇佣经营战斧动漫城,但其积极、主动地参与犯罪,不能认定从犯。结合全案,潘某甲、潘某乙、张某甲在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对较小,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其他辩护意见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根据三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社区矫正意见,可以对三名被告人判处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潘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三千元;二、被告人潘某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三千元;三、被告人张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三千元。(上述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潘某甲、潘某乙、张某甲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禁止进入各类赌博场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付 蕾审 判 员 唐 磊代理审判员 崔艳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尧苗苗本案引用的刑法条文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