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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0707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赵×1等与赵×6等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1,赵×2,赵×3,刘×,赵×4,赵×5,赵×6,赵×7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民初字第07070号原告赵×1,男,1959年4月16日出生。原告赵×2,女,1968年8月24日出生。原告赵×3,女,1968年8月24日出生。三原告委托代理人王京梅,北京市京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女,1938年1月27日出生。被告赵×4,男,1957年4月12日出生。被告赵×5,女,1958年10月1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姚×(被告之女),女,1986年7月26日出生。被告赵×6,男,1961年7月23日出生。被告赵×7(亦为刘×委托代理人),男,1970年1月1日出生。原告赵×1、赵×2、赵×3与被告刘×、赵×4、赵×5、赵×6、赵×7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宏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赵×1、赵×2、赵×3及委托代理人王京梅,被告赵×4、赵×5及其委托代理人姚×、赵×6、赵×7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1、赵×2、赵×3诉称:赵×与方×于1955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三男二女,分别为赵×4、赵×1、赵×6、赵×3、赵×2。方×于1968年去世。赵×与刘×于1969年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一子赵×7,赵×5系刘×再婚前的女儿。赵×于2015年1月26日去世。现三原告起诉要求依法继承:一次性抚恤金是256418.40元,遗属生活费是42648元,丧葬费是55956元。赵×的工资13340元乘以7个月,其中二分之一作为遗产要求依法继承;刘×的工资以3616.65元乘以7个月,其中的二分之一作为赵×的遗产要求依法继承。被告刘×、赵×7辩称:原告所述亲属关系、老人去世时间等属实。抚恤金分配的领款情况表,共计是273000元,这包括了256418.40元的抚恤金及丧葬费剩下的一部分钱。这笔钱每个人都领走了,抚恤金已经分完了。刘×和赵×名下的工资不要求分割了。被告赵×4辩称:原告所述亲属关系、老人去世时间等属实。抚恤金确实已经分割完了,被告已经领过抚恤金了,而且每个人都同意才签的字。刘×和赵×名下的工资不要求分割了。被告赵×6辩称:原告所述亲属关系、老人去世时间等属实。被告已经领过抚恤金了。刘×和赵×名下的工资要求依法继承。被告赵×5辩称:原告所述亲属关系、老人去世时间等属实。赵×7有一个抚恤金分配的领款情况表,共计是273000元,这包括了256418.40元的抚恤金及丧葬费剩下的一部分钱。这笔钱每个人都领走了,抚恤金已经分完了。刘×和赵×名下的存款不要求分割了,老人的存款在老人生前都由自己支配,用于生活开销,已经没有剩余了。经审理查明:赵×与赵×4、赵×1、赵×6、赵×3、赵×2系父子女关系。刘×与赵×5系母女关系。赵×与刘×系再婚夫妻关系,二人生育赵×7。2015年1月26日赵×去世。赵×2014年月平均工资13340元。刘×2015年月平均工资为3616.35元。赵×去世前七个月的工资由刘×领取。北京卫戍区新源里干休所出具证明“我单位离休干部赵×,于2015年1月26日病逝,其丧葬费及遗属生活费98604元,一次性抚恤金256418.40元,根据2015年2月1日家庭签订的协议书,丧葬费及遗属生活费98604元已由刘×领取,一次性抚恤金256418.40元由刘×携带家庭签订的协议书、死亡证明、革命军人病故通知书等相关手续到地方民政部门领取。赵×首长2014年月平均工资约13340元”。刘×支付赵×办理后事的丧葬用品、殡仪服务、火化、绢花购买墓地等费用共计51110元。刘×提交一份赵×抚恤金分割协议“抚恤金共计273000元。经母亲、儿女商议分配如下,母亲刘×98000元,赵×4代领;赵×431000元,赵×4签收;赵×131000元,赵×1签收;赵×631000元,赵×6签收;赵×731000元,赵×7签收;赵×531000元,赵×5签收;赵×310000元,赵×210000元,赵×6代领二人签收。赵×6陈述已将款项分别给付赵×3、赵×2;赵×3、赵×2承认收到上述数额的款项,但主张该款并非赵×的抚恤金分割款,而是赵×另有43万元存款分割后所得款项,但对于分割43万元存款的事实,二人未提交证据。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户籍证明信复印件、证明复印件、死亡证明复印件、分割协议复印件、银行存款凭单复印件、费用支出收据复印件、银行查询结果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赵×生前7个月的工资的二分之一与刘×在赵×去世前7个月的工资的二分之一,共计59347.23元应为赵×的遗产,该款应按法定继承处理,由于上述工资由刘×领取,刘×应分别给付其他继承人每人7418.4元。在赵×去世后有关机构发放的由刘×领取的丧葬费及遗属生活费98604元,一次性抚恤金256418.40元,在减除刘×支付处理赵×后事费用共计51110元后所剩余额303912.4元,应由原、被告平均分割;由于原、被告对其中的273000元已经达成分割协议并已实际履行,虽然赵×3、赵×2否认所收款项为协议款项,但二人未提交证据证明原被告另有其它款项分割的事实,且代领人赵×6也认可代赵×3、赵×2领取的丧葬费、遗属生活费及一次性抚恤金分割款每人1万元,已给付二人;上述款项另有30912.4元,刘×应给付原、被告每人3864.05元。综上所述,判决如下:一、刘×领取的赵×及本人工资归其所有,刘×自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分别给付赵×1、赵×2、赵×3、赵×4、赵×5、赵×6、赵×7每人人民币七千四百一十八元四角,刘×领取的丧葬费、遗属生活费及一次性抚恤金归其所有,刘×自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分别给付赵×1、赵×2、赵×3、赵×4、赵×5、赵×6、赵×7每人人民币三千八百六十四元五分;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50元由刘×、赵×1、赵×2、赵×3、赵×4、赵×5、赵×6、赵×7各负担456.25元(赵×1、赵×2、赵×3已交纳,其他当事人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王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段楝 关注公众号“”